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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杀害强奸妻子嫌犯的背后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07:30:04浏览134次

受审:丈夫为妻讨说法杀“强奸犯”

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审理当地农民毕志新谋杀案。在法庭上,毕志新和他的律师说,在得知他的妻子在同一个村子被彭几强奸后,毕志新对事件没有得到解决感到不满,**终用刀杀死了彭几。

据检方称,35岁的毕志新在得知妻子曾秀被同村的彭几强奸后,对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感到不满。2015年2月5日23: 00左右,毕志新拿着镰刀和菜刀去彭几家报仇。在彭几家附近,毕志新和彭几相遇并打了起来。毕志新用镰刀袭击了彭几的头部、面部、颈部和四肢,后来又用菜刀袭击,杀死了彭几。经法医检查,彭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标准。毕志新本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毕志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物证等10多组证据,建议法院对毕志新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律师辩护: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毕志新的妻子曾秀(化名)委托北京市木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长雄代为出庭。

刘在法庭上为毕志新辩护,要求减轻处罚。他认为,毕志新提起此案的依据是,他的妻子因受害人彭几多次被强奸而受到严重侮辱,报案后,警方一直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调查和处理此案,他在请求帮助后被拘留。他的屈辱心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消除,他继续寻找自己的方式来结束彭几。这是一起典型的正义谋杀案。他以《刑法》第232条规定的“较轻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判处3至10年徒刑。毕志新已经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一直表现良好。这是**次犯罪,他有一个坦白和忏悔的好态度。所有这些都是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此外,刘昌洪还指出,涞源警方在调查彭几强奸毕志新妻子一案中严重失职,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他说,在毕志新和他的妻子向警方报告了彭几的强奸案后,警方拘留了彭几,并在他不应该被释放的时候释放了他。

报纸在批准逮捕时没有报道逮捕。彭几被称为住宅监视。事实上,这对夫妇并没有监视或注视彭几,也没有随它去。这对夫妇去了北京向警方申诉,并从违法行为中被拘留,从而加剧了矛盾。因此,警方对这起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背后:妻子“他说要是敢说出去就杀我孩子”

他的妻子曾秀说,2014年6月18日早上,他出门在街上等三轮车,准备换乘县城的公交车回他母亲在石道沟村的家。“彭几开着货车,说他要去县城买菜,正好带我一起去。买完蔬菜后,彭几主动提出把他送回他母亲的家,并说他和毕志新关系很好。曾秀没有拒绝。在从母亲家回来的路上,彭几提议在附近的红泉村的驿马岭建一座纪念碑,供曾秀参观。两人在纪念碑前停留了10分钟。后来,彭几把她一路拖到了山里。

彭几把她推到平地上,在涞源县和灵丘县交界处的依马岭山上强奸了她他说如果我同意,他会给我买辆车。我拼命挣扎,还扯下了他的项链和我的内裤。他威胁说让我实话实说,不同意当心他的刀!"

事件发生后,彭几要求她不要对任何人说,“他说如果我丈夫知道找到他的麻烦,他会希望我看起来很好,并威胁我的孩子,说如果他知道,他会杀了我的孩子。”曾秀说,彭几在2014年农历六月底和七月初强奸了她两次。然而,这件事**终被毕志新知道了。

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8月30日,毕志新夫妇向涞源县公安局举报曾某

涞源县公安局相关官员回应称,2014年8月30日,毕志新、曾秀举报彭几强奸曾秀三次。 第二天下午,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彭几。9月4日拘留期满后,拘留期延长至9月7日。“9月7日是由于彭几的拘留期到期。此案尚未结案,需要对彭几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直到那时,我们才向彭几发布了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释放了他。”

对于彭几因涉嫌强奸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涞源县公安局调查处负责人表示,他已向涞源县检察院报案要求逮捕,但涞源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发出逮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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