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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行为犯,故意杀人后的取财行为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20:55:05浏览98次

故意杀人后拿走金钱的行为

故意杀人后拿钱的行为的性质因拿钱的目的出现的时间而异。拿钱的目的出现在杀人之前或期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这应该被视为抢劫。因为杀人是为了赚钱,所以手段和目的是有关系的。杀人和拿钱的结合就是抢劫。如果拿钱的目的是杀人,情况就更复杂了,作者着重分析了这一点。

一、观点之争

一些学者认为,当被害人的财产在被害后被暂时占有时,死者的财产符合与财产分离的属性,而凶手是财产的持有人。如果没有钱被拿走,财产不属于任何人。在上述情况下,对于那些拿钱的杀人犯,他们应该受到故意杀人和贪污的惩罚。

一些学者认为,杀人后为其他目的盗窃财产的意图仍然是盗窃他人的财产,构成盗窃罪,因为继承人在他人死亡后占有财产。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设立侵占罪和盗窃罪。

二、理论分析

盗窃的对象必须是被他人控制的财产。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控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控制,不仅包括实物控制范围内的控制,还包括控制财产的人的状态,这可以从社会概念中推断出来。”人们对财产的控制总是在一定范围内,超过这个范围他们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财产控制的范围应根据形状、重量、性质、主体权力等综合确定。结合公众的概念。

侵占罪的对象之一是他人代犯罪人保管的财产,即犯罪人对财产的合法或事实上的控制。

盗窃和贪污的区别在于,当犯罪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财产由谁控制。如果在他人的控制下,盗窃成立,如果在行为人的控制下,贪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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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当然,死者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控制,因此,另一种故意杀人后拿钱行为的定性关键取决于其他人是否对财产建立了新的控制关系。如果没有建立新的控制,贪污罪将成立。例如,在野外杀死乙方后,甲方发现他身上有财产,并据为己有。本案中,甲方因未对乙方的财产建立新的控制关系而认定为贪污罪。相反,如果一个新的控制被建立,偷窃将被建立。例如,在乙家中杀死乙后,甲犯下了另一项罪行,盗窃了乙家中的所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继承关系的发生,乙的财产被转移到他的家庭,并且由于“家”的特殊性,家中的所有财产都可以被认为是在主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在B死后,对他的财产建立了新的控制关系,A被判犯有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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