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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性质分类,关于以危险方式杀人案件性质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2 20:05:02浏览102次

一,理论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任何人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视为故意杀人,而只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新刑法没有修改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因此,刑法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没有改变。例如,一些教科书在讨论故意杀人罪时指出:"凡使用纵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意图杀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罪名定罪处罚"。(注:主编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第二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84页。)有些教科书在讨论纵火、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时指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也可以放火。这一罪行与故意纵火杀人之间的区别取决于纵火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构成纵火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并且仅侵犯特定人的生命权或身体健康权,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注:《高铭暄与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3页。)

上述观点旨在表明,无论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杀害了特定的人或杀害了未指明的大多数人,只要使用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来杀人,就应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只有在杀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视为故意杀人。

二、一般理论的缺陷

上述观点和做法的原因大致如下: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只要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学者提出:“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来看,有杀害特定人的意图,而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似乎无可非议。”然而,他使用了纵火的方法,这在客观上危及了不明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从这方面来说,他的行为比普通的谋杀罪更危险。因此,作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纵火罪的一种惩罚,它能更好地显示这种谋杀的特殊危险性。”(注:王:《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第417页。其次,旧刑法**百零六条**款和新刑法**百一十五条**款规定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因为,事实上,纵火、爆炸和中毒的人对可能的伤亡结果并没有出乎他的意料。”(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第375页。**后,由于纵火和爆炸等致人死亡的**高法定刑罚也是死刑,因此,以危险手段故意杀人的案件被认定为纵火和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不会导致对严重罪行从轻处罚"。(注:王:《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第417页。)

然而,人们对这些原因有所怀疑。为了便于讨论,下面的讨论将主要以纵火、爆炸和中毒罪为例。

首先,我们能确定纵火、爆炸和其他犯罪比故意杀人更严重吗?

答案是否定的。纵火和爆炸罪被认为比故意杀人罪更为严重的原因可能有两个因素:从形式上看,刑法对各种犯罪从轻到重进行了排序。由于刑法将危害公共安全罪置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之前,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规定了以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表明这些犯罪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本质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了生命

从排列顺序来看,**,虽然刑法将危害公共安全罪置于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之前,但这并不意味着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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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那些持有普遍观点的人也是积极的。正如持有上述观点的教科书所指出的那样,刑法分则从重到轻的排列“只是对各种罪行的总体观察,并不意味着后一类的所有具体罪行都比前一类轻。”(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第375页。因此,按照类似犯罪的顺序,不能断定纵火罪比故意杀人罪更严重。 第二,刑法总则中的许多条款把故意杀人放在**位,纵火放在第二位。例如,《刑法》第17条第2款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炸和中毒”的顺序排列;《刑法》第56条的顺序是“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中毒、抢劫等”《刑法》第81条第2款按“谋杀、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的顺序排列所有这些都表明《刑法》视故意杀人为**严重的犯罪。 第三,从刑法学者、司法人员和普通公民随意列举犯罪现象的顺序来看,人们总是说“杀人放火”,而不是“放火杀人”。这种习惯性的表达也表明杀人是人们心目中**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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