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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22:10:02浏览97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注意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289条和292条的规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或者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2.以危险方法实施的谋杀案件的性质。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爆炸、挑水、投放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致人死亡的,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挑水、投放危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爆炸罪定罪处罚。

3.教唆和协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诱导、教唆、胁迫、欺骗等方法导致他人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当他人已经有自杀意图时,帮助他人意识到他们的自杀意图。由于自杀不构成犯罪,教唆和协助自杀只能被视为间接主犯(即利用受害者的行为实施犯罪)。当教唆或协助他人自杀危险到足以导致死亡时,只有当教唆或协助他人自杀时,才符合杀人罪的基本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正常情况下不太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则不能视为故意杀人。例如,当另一个人站在一栋20层的大楼里准备跳楼自杀时,路人大喊“跳楼!”是的,即使有人跳楼自杀,也很难认定路人是故意杀人。

但是,下列两种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1)那些欺骗儿童或不能理解死亡含义的精神病人自杀的人是故意杀人的间接主犯。

(二)间接正犯故意杀人罪,凭借某种权力或者特殊关系,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胁迫方法,致使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1999年10月3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和2001年6月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自杀案件的定性。双方同意自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意自愿自杀。如果各方都自杀,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自杀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一方自杀而另一方未自杀的,双方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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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共同自杀,另一方先被指示杀死对方,然后自杀而不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容易混淆,容易出错:1。谋杀是一种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非所有可能导致死亡的行为都是杀人。

2.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是杀人,但其客观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主动“安乐死”的行为应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而不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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