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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重还是故意杀人罪重,故意杀人罪与产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16:50:04浏览95次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关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中国刑法理论一贯认为,任何人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认定为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实上,当故意杀人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实施时,其行为不仅符合纵火、爆炸等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可以说是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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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故意杀人罪在性质上或在法律处罚上比纵火和爆炸罪更重。因此,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认定为纵火、爆炸等犯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不予协调罪刑。另一方面,将纵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有利于罪刑相适应。将故意杀人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和纵火。另一方面,如果以危险手段杀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也不会造成质量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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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将危险方法杀人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也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适用中遇到的问题,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和处理,并有利于今后减少死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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