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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16:25:04浏览161次

一、处理自杀案件:

1、见面自杀。指双方同意自愿和共同自杀。因为行为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些自杀的人一般不被认为是故意杀人。但是,如果委托犯罪人杀害对方,然后不炫耀地自杀,则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以共同自杀的名义引诱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导致自杀。这不仅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也是其他人自杀的结果。在这方面,应分别处理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以前的行为是合法的或只是一般的错误和一般的非法行为。其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的思想太狭隘。在这个时候,没有犯罪问题。

(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非法行为,受害人因此自杀,导致受害人自杀的结果可被视为严重情节,先前的严重非法行为可被提升为犯罪。如果他在公共场合侮辱了别人,导致他立即自杀,他会受到侮辱的惩罚。

(3)如果行为人在此之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并导致受害人自杀,只要行为人不是故意自杀,则应根据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自杀结果应作为量刑时考虑的较重或较重情节。

3.强迫或引诱他人自杀意味着犯罪者希望自杀者死亡。然而,为了躲避公众和逃避刑事责任,他没有直接自杀。相反,他敦促自杀者通过他自己的迫害和诱惑自杀,即他用自杀者自己的手来达到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在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应该是弄清行为人是否有故意追求自杀死亡的意图,以及他的行为是否足以在特定情况下导致他人自杀。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适宜被视为构成本罪。

4、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本应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但考虑到自杀者的行为往往在协助和教唆自杀中起决定性作用,应根据案件情况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很积极,效果不大,主观愿望是出于善意,那么就不能以犯罪论处。然而,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不仅应作为本罪处罚,而且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自杀者受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的限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控制自杀的能力。

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看守所、看守所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第232条定罪处罚。

4.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5.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三、关于“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应该作为故意杀人罪受到惩罚。

精华阅读: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下是通过寻找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为你做的详细介绍。一、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点击阅读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并受病人委托的病人无痛死亡。安乐死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非能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安乐死,在这种安乐死中,临终病人被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移除人工生命支持装置)来允许他死亡。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不缩短病人生命的安乐死(原始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第二,它是安乐死(间接安乐死),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虽然这种行为有缩短病人生命的危险,但实际上并不缩短病人的生命,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缩短病人生命的一种手段,即提前终止病人生命以减轻病人痛苦的一种方法。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将主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德责任,也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于将死而又不想受苦的病人,应该尽可能给予医疗和精神安慰,以减轻他们的痛苦。提前人为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仍然很难被公众所认可。即使受害者同意,这种杀戮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犯。特别是在没有关于主动安乐死的条件、方法和程序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主动安乐死引起的一系列其他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法律不允许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这一行为也不能被视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也不应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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