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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3:50:03浏览96次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逮捕时间、地点的逮捕证明进一步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拘留至4月2日,证明被告自3月30日起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陈述属实。证明公安机关采取非法措施使被告人认罪。

其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者是张智妍。在本案中,除了找到死者的钥匙和红色皮包,以及张智妍的同事和其他相关人员证明张智妍失踪的证词外,没有其他物证证明死者是张智妍。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的DNA测试未能得出结论,即死者的遗传因素出于某种原因与张智妍的父母有关。因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认定受害者为张智妍的证据是不够的。

3.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其他证人的证词主要证明尸体的发现和报告、张智妍的同事和亲属对张智妍的证明、钥匙的检查、从尸体上取回类似的带有蓝色绳索的绳索,以及没有任何证明价值的录像大厅工作人员和公共汽车工作人员的证词。虽然上述证据与本案略有关联,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物证鉴定报告证明,尸体上的绳索与辉县药房发放的工作证上的绳索参数相似,但我们认为有1000多万条绳索具有相似的绳索参数。制造商生产的绳子不仅卖给了两个药剂师,而且在全国各地都有和绳子一样大小和质量的绳子。公安部的评估范围是不包括辉县毒贩发放的绳子和博爱毒贩发放的绳子。这种排除鉴定结论的方法毫无价值。鉴定结论不能断定绑在死者手上的绳子是辉县毒贩或博爱毒贩签发的,甚至不能证明绳子是被告工作证上的绳子。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不具备正式证据要求的其他证据,如本人不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则没有意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借助移动公司的定位技术在案件发生前后出现在案件现场的证明无效。首先,不确定移动公司的技术方向是否通过。如果是这样,移动公司应该颁发技术证书,而不是公安局人员颁发的证书。此外,该证明没有显示被告出现在犯罪现场的确切时间,也没有证明被告到达的确切地点。因此,证据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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