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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案例大全,故意杀人未遂案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14:50:05浏览97次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保新建刑事检(2009)217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侯谋谋于2009年2月11日晚11时30分左右驾驶一辆红色三厢富康车,车牌号为冀FTB5(该车无手续,为牌照车),载有某某人。当他们到达保定市交通局交通站朝阳街与天威路交叉口东侧时,遇到了交警张某。侯牟某知道他驾驶的车辆是非法的,而且没有驾照。他试图逃避交警的检查。

在杨蓉和张牟牟去检查车辆后,侯牟牟没有停车,直到富康汽车的前轮碾过张牟牟的胸部,导致汽车停下。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张某伤势严重。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抓捕过程、调查过程、被告人侯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证言、证人、现场调查记录、法医鉴定文件、身份证明记录和照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侯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从重处罚。

争吵

主审法官,法官

根据河北雅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受被告人侯某的亲属委托,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档案,会见了被告侯牟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侯牟某。根据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定性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的两个事实有不同意见。

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侯某突然加速,这与事实不符。

在证人某某的证词中,证明了“我看到的是一个没有刹车也没有油的向西行驶的速度。”在某某人的证词中,也有人说“汽车的速度并不快,汽车在缓慢地向前行驶,却看不到速度是否在变化。”此外,从当时现场的录像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受害人被撞时,被告侯牟某驾驶的汽车速度并没有明显变化。她的车和她同时行驶的车的速度没有明显的变化。

至于当时某某人的证词,所谓踩油门的“呜”声与客观事实不符。一般来说,当你能听到油门的声音时,车通常是在空挡,而侯是在向前行驶,至少在前进档。如果油门开得足够大,可以被听到,汽车至少会开得很快,受害者**大的可能是被撞,而不是在车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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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对受害人张某的法医检查可以看出,张某的主要伤是汽车碾压伤,在两个下肢上都可以看到小块的伤痕,这表明对受害人腿部的冲击并不严重,也表明当时的车速不是很快。

因此,被告人侯某所谓的“突然加速”驾驶不符合事实。

其次,起诉书指控侯被迫停车时,他的车是“无法前进”根据现场视频,受害者被撞倒后,汽车在前方3-4米处停下。对这位后卫来说,首先,赛车的3-4米是赛车的惯性。车停的主要原因是侯的车停加油。此外,车辆不能行驶也不是真的。根据现场的视频,受害者被困在汽车前后轮之间。虽然汽车的位置已经部分设置好,但汽车没有在空中失去动力。因为汽车的驱动力是在两个前轮上,受害者当时**多只能安装一个左前轮,而右前轮在地面上仍然有动力。如果侯某某让结果发生,继续加油直到后轮再次翻滚,但事实上

当被告侯某见到交警检查汽车时,他只是想在交警不注意的情况下避开交警的检查。他并没有打算杀死张牟某。客观地说,侯是在2008年6月才买的车,买了之后基本上就没开过了。他的驾驶技术是可以预测的,他从来没有遇到过前一天的情况。那时他非常兴奋和紧张。因此,在交通警察拦住她后,她的神志变得不清,导致了张牟某受伤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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