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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专稿:刑事法学界三学者剖析杨某警杀人案审判过程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20:40:05浏览154次

:杨案是一起袭警预谋杀人案。它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然而,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法院的死刑判决是有法律依据和理由的。

褚胡爱芝:在社会转型和多元价值观的背景下,公众从不同角度对杨袭警发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杨袭警造成六死四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总的来说,杨案的一审、二审程序都实现了程序公正

新华社记者杨

杨袭警案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日前,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朱、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三位在中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专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袭警杀人案的审理发表了看法。

从案件来看,案件的起因对杨的量刑影响不大。

杨袭警杀人案已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高人民法院批准。这起案件的起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的辩护律师指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审讯中殴打了杨,而警方对杨的投诉处理不当是引发此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网民还认为,杨致远应该对杀害警察的行为宽大处理,因为他受到了警方的不公平对待。

赵秉志介绍说,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确实认为,在案件的起因中,如果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很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则量刑可以从宽处理。但是,从杨一案所查明的事实来看,案件的原因基本上对量刑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对杨的原因不能从轻处罚。

具体解释说,首先,法院查明,警方在法律上有证据对一辆无证无照自行车上的杨进行讯问,在处理过程中没有殴打他。当杨对治疗结果提出申诉时,警方两次前往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说,但没有接受杨的无理要求。可以说,警方在审讯和处理杨的申诉时没有任何过错,至少也没有明显的过错,因此不能说杨受到了严重的迫害,所以杨不具备以义愤填膺罪或激情犯罪为前提的条件。 第二,经过预谋和充分准备,连续闯入公安机关杀人的6名警察与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杨无视他人的生命,为自己的目的肆意持刀攻击。有害的后果极其严重。它的主观恶性和个人危险不是无足轻重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果警察犯了明显的错误,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的案子是一起袭警的预谋杀人案。这起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法院根据杨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是合法的赵秉志说。

正确认识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楚认为,在社会转型和多元价值观的背景下,公众从不同角度对杨袭警案发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然而,在不同的声音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杨袭击一名警察,导致6人死亡

“杨犯罪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社会上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存在一些误解,认为精神疾病不会导致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褚胡爱芝说,中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即重度精神疾病、中度精神疾病和轻度精神疾病。精神病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法律标准————识别和控制能力。一般来说,严重的精神病人会失去识别和控制的能力。中度和轻度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或基本上没有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简单地得出“对精神病人造成的有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褚胡爱芝说,上海警方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杨致远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杨致远“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从他精心策划的犯罪、执行的犯罪以及一审和二审的审判来看,杨也没有精神病。为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曾表示,杨思路清晰,逻辑清晰,这也证实了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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