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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夫妻之间见死不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7 14:15:02浏览93次

自残是否构成夫妻故意杀人罪

案件简介:被告唐牟某及其妻子徐牟某在徐州某船务公司工作,负责驾驶驳船。2007年6月2日,船队在京杭运河沿岸运输货物,并在船闸下游水域等待船闸。6月4日下午3时许,在船头左侧第二个锚桩附近的甲板(无护栏)上,唐牟某因小事与徐牟某发生口角,争夺徐牟某手中的50元钱,导致徐牟某失去平衡,坠入水中。徐某不会游泳,在水里挣扎。唐牟某会游泳,但在甲板上看。他既不下水救人,也不扔救生物品,甚至不呼救。当其他船员发现情况后,徐被从河底救了出来。许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死于溺水。

评论:

对这一案件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是被害人徐某可能是落水身亡,而不是因为唐某未能救回人才,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被告唐某的主客观情况来看,从主观上讲,被告唐某作为一名长期在驳船上工作的船员,应该已经预见到了在没有护栏的情况下相互撕毁甲板的危险。唐某为了抢走妻子手中的50元钱,不顾对方的安全,在甲板上撕扯妻子徐某,致使徐某落水,造成妻子落水,责任重大。徐某掉进水里后,唐某知道妻子不会游泳。如果他落水后不去救助,他很可能会溺水而亡,但他仍然置之不理,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他对被害人徐某的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唐牟某从妻子处拿走50元钱,致使徐牟某落水。掉进水里后,徐不能游泳,生命垂危。被告唐牟某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帮助他。他没有下水救他,也没有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结果,徐没有及时得到帮助,淹死了。案发时,船上放置了梯子和电缆,拖船和其他驳船上的几名船员正在休息。即使被告病了,不能下水救人,他也可以而且应该立即向其他船员求救,并向溺水的人扔电缆或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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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本案而言,营救落水人员的方式不仅限于营救落水人员。被告是否有能力救助水中的人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定。由此可见,唐先鉴的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求。

中国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有义务互相帮助。据此,当一方陷入困境时,另一方有义务营救他/她。

这种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唐牟某因未能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受到起诉。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受害人因先前的行为而处于危险之中,先前的行为有义务进行救助。不给予协助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落入水中的人不会立即死亡,只要救援及时并能完全生还。基于上述两种法律责任,唐牟某应当在不救助、甚至不呼救的情况下救助其妻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唐某符合本案故意杀人的主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唐谋谋作为一个正常人,在妻子因其过失落水后没有给予任何帮助,严重侵犯了其妻子徐谋谋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粟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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