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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债权人和债务人,欠条原件被债务人抢走了要怎么维权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5:30:03浏览92次

一般来说,最好把借条复印几份,如果债务人要求看借条,就把复印件给他看。不要轻易展示原件,以防丢失或意外。收到还款后给对方一张收据,或者一只手交出原债务。其次,只要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窃取记录和事后收集证据也是有效的,但债务人必须亲自承认债务事实。

王因业务往来欠胡现金2.6万元,胡多次不要。胡得知唐、陆经常为他人讨债后,委托人找到唐、陆讨债,并答应支付其所欠费用的40%。 第二天,胡认为拖欠的40%的"催收费"太高,提出不让唐、陆替他催收债务。

唐、陆不同意,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查扣胡欠款,找到债务人王,要求追回欠款1.8万元。他们没有把这笔钱还给债主胡,而是私下分了这笔钱,然后债务人王把它销毁了。

分歧:唐某、陆某盗窃欠费、索要欠费行为的性质,在罪与非罪、本罪与彼罪方面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唐某和陆某当场拿走了胡某的欠条,这是违法的,但只是债权人手中的债务凭证,并没有具体的财产。从侵权客体和具体犯罪客体来看,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胡某与唐某、陆某有委托关系,胡某可向唐某、陆某返还150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陆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唐、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骗取胡的欠条,是胡拥有财产的证明,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唐、陆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盗窃“借据”的定性问题。唐某、陆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从胡某处搜出欠条是违法的,但被取走的“欠条”是否为刑法规定的财物,是决定是否当场取得财物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定罪的关键。一般来说,“借据”价值不大,但其价值在于借据记载的债权内容,属于相对权利,不能作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在民法体系中,财产犯罪的客体分为财产和财产利益,一般都坚持严格的合法性原则。对于财产利益犯罪,一般限于让被害人处分一定的财产,如债务免除、债务负担、所有权转移等。可见,大陆法系的物权犯罪并不包括作为相对权利的侵害债权罪。中国民法根据权利的内容可分为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第五章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关于债权的章节,因此“财产罪”中的“财产”是否包括债权是一项相对权利,我国《刑法》第五章中“财产”之后没有“权利”一词。显然,侵犯财产罪的财产扩张不能理解为包括债权。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占有财物,而抢劫“借据”则缺乏抢劫罪中当场抢劫财物和占有财物罪中非法占有财物的要件。因此,盗窃“借据”不能视为盗窃债权人的财产,这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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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何描述他们的行为。结合整个案件,唐和他的妻子进行了两个行为,一个是窃取债务; 第二,索要欠款。虽然这两种行为针对的是不同的主体,但它们的主观目的和侵权客体是统一的,而不是孤立的。本案中,唐某、陆某拿走了胡某的欠条,他们追求的犯罪结果不是欠条本身,而是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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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抢劫白条的目的是利用被抢的白条找到债务人,并利用白条向债务人索要财物,使债务人能看到白条,误以为唐夫妇是受债权人胡的委托去讨债,并自愿将财物交给两人,故以盗窃白条为手段,以骗取欠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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