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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是多久,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1 20:25:02浏览84次

本案中,原告孟是一家从事石材加工业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某多次向原告孟某购买花岗岩板材。2008年4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孟购买740花岗石板材,价值2072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未立即支付价款,但根据原告孟某提供的交货清单,出具了无指定债权人、无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即“599586=857件600624=306件600589=455件600454=602件,大写:贰万柒佰元2012年12月5日,原告孟某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陈某称,自上述欠款发出之日起至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从未要求付款,因此其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买方和卖方只确认了交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付款金额,但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此后,原告孟某未向被告主张合同债权,被告未拒绝履行合同债务,因此不存在原告孟某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时效期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时效。当被告陈某收到未付货物并向原告出具所欠证据时,原告获得货款的权利已经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诉讼前,原告孟未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

评论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何时计算欠款无付款日期。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你的权利被侵犯时开始。在民事合同中,第6条对从该期间开始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合同中,时效期限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没有给予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时效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从债务履行的角度解释时效期间的起点,即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表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此时起计算。

二、在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就本案而言,本案所涉文件的性质是欠款还是收到证据仍有争议。该单据具有金额、签发人签名、时间等特征。除了不注明“欠”。结合原销售合同和被告销售合同的事实,可以认为是被告因不付款而出具的欠款。同时,也可以认为该文件是被告对收到的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格的确认,而不是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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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时效期间的开始不会有很大的区别,我们还应该谈谈买方和被告陈某的付款义务期。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付款时间也作了如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但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对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出具本案所涉及的文件,无论是债务票据还是收据证明,都不能证明双方就付款时间达成了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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