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0 11:25:03浏览90次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有些朋友可能听说过企业法人非法集资的现象。那么,要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呢?写借条时我应该注意什么?如果你对此感到困惑,请看看下面收集的相关资料,并按小系列进行分类。一、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的程序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处理企业法人集资案件时,首先要审查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一、企业筹资行为必须具备的正式要素
(一)企业筹集有偿资金必须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名称和住所;
2.公司债券的面额;
3.公司债券利率;
4.还本的期限和方式;
5.利息支付方式;
6.公司债券的发行日期和数量;
7.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8.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文号和日期。
(2)审批
中央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购买和转让公司债券
1.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2.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债券交易场所进行。
3.非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司债券的承销和转让。
(4)利率
公司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不具备上述第2项和第3项条件的集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将被视为无效;要素1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不影响该法的有效性,但项目 (2)、 (3)、 (6)和 (7)是强制性项目;不符合要求4的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视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明对象吸收资金,出具证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从未指明的社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义务的活动。
3、未经法律批准,以借款或其他任何名义向员工或社会不明对象非法集资。包括未经批准的还本付息、支付股息红利等筹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筹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集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归还财产,也就是说,募捐者将立即把募集到的钱(本金)归还给投资者。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1.避免空白错误。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名和印章之间的间隙太大,使得持有者很容易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切掉原始内容,重新在空白处添加内容,造成麻烦。
二忌大,小写不清。写借据时,只写小写,不写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有空格,或大小写不正确,容易被持票人添加或修改,不时引起争议。
第三,避免不写日期。如果有争议,往往很难查明真相和确定诉讼时效。
4.不要用褪色的墨水写字。借条不应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果以这种方式书写,当它们被不恰当地储存、弄湿或浸泡在水中时,字迹会变得模糊,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用化学试剂改变它们并制造麻烦的空间。
五忌不仔细检查。写完借条后,你应该一遍又一遍地检查。在找了别人或对方之后,你应该考虑书面证据的每一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