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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2 14:40:04浏览89次

【案例】2003年6月20日,甲方向乙公司购买产品,并向乙公司出具借据,但未注明还款日期。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没有催促A公司还钱。2006年7月15日,乙方催促甲方付款,但甲方未能偿还。2006年8月2日,B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和利息。甲公司辩称,欠款形成于2003年6月20日,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即使诉讼时效尚未到期,也不应承担利息,因为欠款没有规定利息。[分歧]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应为欠款形成的时间,即2003年6月20日。原因是,借据形成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如果甲方事后不偿还债务,将侵犯乙方的债权。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乙方催告甲方欠款之日,即2006年7月15日。原因是非正常债权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当事人的债权始终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只有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他们的债权才会受到损害。由于无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是不正常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应为乙方催告甲方欠款延长期后一个月,即本案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应为乙方催告甲方欠款之日,即2006年8月15日。原因是本案为非正常债权,该债权在延长期结束时成立。此时,债权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当计算在内。

[评论]边肖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我国对诉讼时效起点的规定与外国立法是一致的

(一)我国诉讼时效起点的规定和国外立法例的基本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以侵权为基础,即坚持“侵权理论”。《德国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消灭时效从求偿之日开始。索赔权是为了不作为的目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开始时就开始执行。”第九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只有在催告债务人后才能请求付款的,自催告时起,债务人应当在催告一定期间后履行付款,在该期间内,不得开始清偿。”中国台湾地区《台湾民法典》第128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解除应当从请求权能够行使的时间开始,而为不作为目的的请求权应当从其自身的时间开始。”《日本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规定,时效的失效应从获得权利行使之时起实施。由此可见,域外诉讼时效的起点是基于权利可以行使时的判断标准,即坚持“请求权可以行使时”,即“行使论”。

(二)在侵权法和定期债权方面,国内外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国关于诉讼时效开始时间的规定与国外一致还是略有不同?就侵权法而言,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索赔权同时产生。可以说,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与索赔权可以行使的时间是一致的。就债权法而言,由于债权的存在

首先,债权的成立时间与债权的行使时间是一致的。因为债权本身是一种债权,当债权成立时,债权同时成立并可以行使,所以债权成立的时间与债权可以行使的时间相同。

其次,债权成立后,债务同时成立,不履行债务本身就是对债权的侵犯。因此,当债权成立时,就是债权受到损害的时候,也是债权得以行使的时候。

最后,不确定性债权不具有债权的属性,不确定性债权需要确定债务履行的时间,才能使债权真正成立。也就是说,不确定债权不是真正的债权,需要转化为定期债权才能行使请求权。不确定债权转化为定期债权后,债权成立的时间与债权被侵害的时间一致。

二、具体分析不确定债权可以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当我们使用无限期债权的概念时,我们通常指无偿还期的债务或其他形式的欠款。这种债权一般是合同履行的结果。不超过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已履行义务,另一方在接受履行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第二,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一方履约结束后,另一方出具借据,与合同中未约定履约期限的债权性质相同。

在前一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最初同意买方应在供应商交货后立即付款。收到货物后,买方没有钱支付,供应商同意后,债务同时成立,不履行债务本身就是对债权的侵犯。因此,当债权成立时,就是债权受到损害的时候,也是债权得以行使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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