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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撕毁欠条不承认,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0 19:35:02浏览133次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非法占有或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是严重的,它将构成欺诈。然而,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不清楚利用战略达到预期结果是否构成诈骗罪。利用计谋诈骗、撕毁欠钱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下面的小系列网已经整理出相关内容,供大家解答。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张某和赵某共同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2008年项目落户后,赵克志向张支付了23万元。然而,由于缺钱,他给张明楷开了一张23万元的借据。此后,张明楷一再敦促不要有结果。2010年的一天,赵某打电话给张某,要他把欠款拿到家里去取钱。张某到达后,赵某说:“钱已经收回了。你把欠款给我,我就给你钱。”张十把借条给了赵十,赵十把它们撕成碎片说:“如果你没有借条,我就不欠你钱”。当张某看到它时,他和赵某吵了一架,并和他打了起来。因为没有结果,张某寻求法律解决办法。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赵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只销毁了代表债权的证据,借据本身没有财产利益,不能作为欺诈的对象。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因为欠条的损害而消失,所以赵x和张x是民事财产纠纷,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赵某谎报还款,骗取张某的信任,张某自愿将欠款交清并销毁,以达到占有欠款的目的。赵某的行为似乎与诈骗罪的构成有所一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大量财产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如果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则应符合以下结构:赵某实施欺骗行为(如主张已清偿债务或未借款)、——名被害人存在误解(如误认为赵某已清偿债务)、——名被害人不要求赵某清偿债务(处分)、——名赵某不需要清偿债务(为获得财产利益)、3354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赵某被骗的是一张借据,而借据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是关键。

众所周知,借据本身的价值并不大,它只是债权债务可能存在的简单证明文件,表明债权证据价值的实现,不属于财产。诈骗罪的客体包括经济利益和财产利益。借据能代表财产利益吗?产权利益的内容必须是产权本身。只有当行为人获得了财产利益而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时,这种利益才能被视为财产利益,而借据本身不具有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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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借据只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赵某骗取借据并不意味着他已经获得了债权或者张某已经失去了债权。也就是说,在赵某取得欠条并将其撕毁后,受害人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没有借据或借据丢失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借据只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由于赵某撕毁欠条的行为并未直接取得债权,也未使受害人丧失债权,因此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财产利益,欠条不代表财产利益,也不能成为欺诈的对象。此外,张某被骗向赵某提供欠条,并不意味着赵某已归还欠款,因此不存在受害人因误解处分财产的诈骗罪,故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赵某撕毁借据,销毁了代表债权的有利证据,这无疑会使被害人面临严重的财产损失危险。但是,在张某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与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其债权。但是,当张某持有的借据是其与赵某之间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时,赵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占有他人财产、故意以欺骗手段取得并销毁债务关系证明以实现非法占有的意图,且情节严重,即赵某的行为直接妨碍了张某的司法救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作为犯罪处理。但是,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上述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视为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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