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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写欠条,胁迫他人签下欠条双倍付款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1 13:45:02浏览84次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运输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胁迫被告邵在拖欠款上签名无效,驳回关于邵应两次支付拖欠款的主张。邵,本地人,从事个体建筑承包多年。2004年底,邵在临平县村搞了一个农村住宅建设项目,让把砂石交给他。截至2005年底,项目竣工后,邵欠交通费3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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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多次催促他,但邵总是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延付款。

有一段时间,邵甚至刻意回避,这让很生气。

“和尚躲不了寺庙。”2006年6月16日,终于在邵的家里“抓”到了他,要他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邵仍然拖拖拉拉,以各种理由搪塞。一气之下,把邵接回家,写了债,要邵签字。欠款的大致内容是:“2004年底至2005年底,邵欠运石款共计3.27万元。邵答应在6个月内付清。如果他没有支付到期款项,他同意支付两倍的金额。”邵看到“双倍付款”这个词,拒绝签字。然而,吴某的态度是横向的。“如果你不签字,你就别想回家!双倍付款只会给你增加一些压力,以免你今天推明天,后天又推明天,那就没完没了了!”

但是6个月,7个月后.1年了,邵还是一分钱都没交。忍无可忍,2007年7月23日,以该欠条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支付双倍交通费,计65400元。

在法庭上,邵辩称:“欠运输款3.27万元是事实,但2006年6月16日的欠款是在的胁迫下写成的。我只同意支付32,700元在吴某的交通费。”邵在法庭上也承认的这一说法是事实。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根据提供的借据,邵欠交通费3.27万元,经双方同意,应予认定。对于逾期不付的内容,是邵在的胁迫下签署的,这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协议应视为无效。因此,作出了以下判决:

1.邵支付了32,700元到的交通费,因逾期未付款利息损失2,900元。

第二,驳回关于邵应支付双倍交通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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