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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数额不明确,欠条未明确年份的,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11:35:01浏览128次

很多人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会想到写借条,但是很多人忘记了写时间。这里有一个具体的例子来介绍如何处理欠条不清楚的一年。

沈经营一家超市,与郭有业务往来。2000年6月,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郭向沈借款5万元。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沈并没有拒绝。借方票据在6月3日说明了贷款,但没有写年份。贷款到期后,沈要求郭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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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说他最近生意不好,问了一段时间。双方同意在12月底归还,并在借据上注明“12月底归还”。但直到2003年10月,郭没有偿还欠款。申以拖欠货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偿还贷款本息。

律师的评论

本案中,郭出具的借据及后来注明的承诺还款时间均未注明年份。借款人郭认为,申主张于2000年12月底归还贷款,催收人约定的还款时间距起诉时间已超过两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沈认为他要求郭付款的约定还款时间是2001年12月底。

中国第《民法通则》号法律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催收所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00年12月底,则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但是,如果郭承诺的还款时间是2001年12月底,则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那么,究竟是支持沈主张的2001年12月底呢,还是支持郭主张的2000年12月底呢?

郭注中的“十二月末归”并没有写“年”。是否可以认为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

这里的“交易习惯”是写作习惯。根据写作习惯,当两次写在一起,只有月和日没有“年”时,这两次一般发生在同一年;如果他们不在同一年,他们应该被区别,这是生活中的常识。郭开欠条时没有写“年”,沈收欠条时也没有写“年”。按照惯例,还款和借款的时间一般是同一年。否则,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写“2001”,因为它发生在同一年,“年”将被省略,这是符合写作习惯。沈也承认借出的时间是2000年,所以应该是2000年。

沈未能证明郭承诺于2001年12月底偿还贷款,而郭的主张于2000年12月底得到法律认可。因此,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沈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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