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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欠条,合伙人转让是否可以凭欠条通过法律途径来追回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20:20:04浏览114次

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所有合伙人均可依照《合伙法》的规定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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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合伙人的转让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欠款

合伙人开始合伙开商店,但没有签订合伙合同。后来,一些矛盾导致我辞职。他们也同意了,然后商店合同的代表签了一张借据,让我在某个月前还回去。如果我不还钱,我有权转让或出租它,但几个月后我还没还。后来,他们不想承认我的欠条。我想问一下这笔债务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回

律师回答道:

在法庭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原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除非在占用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应以该协议为准。

新合伙人在加入公司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a)退出合伙协议的理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应当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并丧失资格的;

(五)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退出合伙。

提款生效日期为实际提款日期。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不当行为的。

(四)合伙协议发生的原因。

合伙人除名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在被除名的名人收到除名通知的当天,除名将生效,被除名的名人将退出合作关系。

被除名的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取得合伙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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