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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08:45:08浏览108次

自2006年3月起,承包人李先后向建材生产企业王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债务。2009年12月31日,李未按时结清当年款项。在王的催促下,李于2010年6月5日向王开具了金额为112,300元的借据,但借据上未注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状告法院,要求李补交欠款。

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

债务的基本关系不能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开始计算;债务的基本关系可以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书面债务的第二天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终止。最长的处方是20年。

[案例]

自2006年3月起,承包人李先后向建材生产企业王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债务。2009年12月31日,李未按时结清当年款项。在王的催促下,李于2010年6月5日向王开具了金额为112,300元的借据,但借据上未注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状告法院,要求李补交欠款。

[分歧]

当欠款中没有规定还款期限时,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中没有规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开始计算。欠费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结算结果,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发行无偿还期限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不侵犯债权。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这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还款期限没有在欠款中规定,就有必要区分产生欠款的基本关系是否明确界定了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债务的基本关系不能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开始计算;债务的基本关系可以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书面债务的第二天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终止。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欠费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结算结果,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借据是债务的书面证据,债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非原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事实上,产生债务的社会关系是产生债务的基本关系,包括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债务的基本关系是销售合同关系。借据不能脱离它们的基本关系而独立存在。当我们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我们谈论的不是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欠条背后隐藏的索赔诉讼时效。索赔时效的确定取决于索赔的基本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也就是说,如果基本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借据背后的债权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开始计算。此时,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已被侵犯。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的日期和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日期也可以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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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基本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则欠款后债权的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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