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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欠条,“整容”欠条当属无效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16:09:02浏览115次

2006年2月8日,李去王某经营的商店转货时,因为现金不够,熟悉情况,李某在一张完整的材料纸中间写了一张借条,要求王某支付3万元,并表示一个月内支付。李某离开后,为了便于收藏,王某用剪刀将材料纸的四面多余部分剪成与其他文件一样大小。事后,因李拒绝还款,王以一张借据起诉。在庭审中,李声称已三次付清欠款。由于还款记录在借据上,他没有收回借据,而是被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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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没有权利再问他。

在这方面,提交人认为,王的申诉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王某提供的原始借据已被划掉,划掉借据四面的做法违反了常识,自然为李某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对借据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也使法官对借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产生了合理的怀疑。

只有欠条的相关情况才能被严格审查,王某有义务证明其被剔除的真实原因。

此外,因为法官确定的事实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所以有时这种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距,但法律允许这样做。鉴于王某无法证明这一点,法官无法确定王某和李某哪一个说的是实话,因此没有必要就此做出决定。相反,法官可以决定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所主张的事实。

作者:曾玉峰,兴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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