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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不还钱怎么办,欠款逾10万债主起诉追讨难要回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16:54:02浏览150次

四川的李某与柳州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建造玻璃幕墙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未支付超过1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按约定退还超过13万元的款项。时隔三年半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的请求,公司以时效超过两年为由退还了保修金。

 承包工程遭欠款

2004年10月,川桂农民工李x与柳州市b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意李x承建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玻璃幕墙工程。该项目预计总成本超过38万元。保修期为2年,提取保修金并存入分公司账户,金额为工程总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公司应在10天内向李x支付保修金以外的所有余款;保修期满后,分行将退还李x的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李x开始投入资金,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工。同年12月3日,玻璃幕墙工程通过验收。 第二天,分公司经理莫彪在工程结算书上签了“工程量已核实”(结算书上注明总造价超过441,800元),双方认可了工程造价。分公司已连续支付李33万元,但未支付超过10万元。

诉偿时效惹争议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柳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分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项目资金(包括欠款和保修款)和利息,直至项目资金全部还清,但多次未果。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李某将柳州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6月17日,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李x说,项目验收合格后,公司和分公司只给了我33万多元,剩下的10万多元还没有支付。在此期间,我多次求助于对方。

另一方总是以资金没有到位为由拒绝付款。

分行批准该项目总造价超过44.18万元,并承认李1000万元仍未结清。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12月4日结算后,李某并未向其追缴工程欠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的诉讼时效已超过2年,已丧失上诉权。要求李x依法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李某反驳道:“我于2006年10月26日给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要求收回项目资金,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向我支付了项目资金2万元。”他有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并且他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分行立即纠正说,这2万元是公司自己修理幕墙的费用,而不是付给李x的工程款.

出于各种原因,法院将听证会延期到另一个时间。

2008年9月8日,法院举行了第二次听证会。李某向法院提供了要求函、申请表和收据等证据。在证明相关事实时,他说:2006年10月26日,我委托律师致函公司,要求收回项目资金。公司经理张签署了“同意告知公司”的催款函,付款日期为2006年11月12日。后来,公司在2007年2月9日给了我2万元。

该行澄清,张于2008年7月18日对此事进行了解释,并认为李某提及的所谓需求函是李某的律师于2008年7月要求其再次签字的。他以前从未见过这种材料。申请表和收条已于2008年7月初由单位财务部抄送代理人李x。这20,000元不是工程付款

经审理,本院认为,李某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通则》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为2年。时效期限从一个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开始计算。时效期限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中断。

该项目于2004年12月3日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分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即2004年12月13日之前,向李X支付工程款(不含保修金)。李某应在2004年12月13日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在2006年12月13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求函是2008年7月会签的,因此需求函只能证明李x于2008年7月从分行收回了项目资金,但这已经超过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李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分公司主张权利,但这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他追讨拖欠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的诉讼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工程竣工后,双方同意保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2004年12月3日至2006年12月3日保修期满一个月后退还。李某于2008年6月提起诉讼,距2006年12月3日不足2年,要求分公司在诉讼时效内返还保修金。分行应返还超过132,500元的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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