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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起诉在原告地址还是被告,离婚后原告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7:05:01浏览152次

[案例简介]

原告郑先贤与被告黄某原计划于1996年12月结婚登记,但双方因矛盾经过多次协商后离婚。2003年11月20日,双方协商离婚,被告书写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第三条规定,甲方(被告)应向乙方(原告)支付1万元的离婚赔偿金(2003年以前为6000元,2004年以前为4000元)。 第4条规定:债务分类:1。甲方应偿还债务:黄乙玲3000元,黄宏伟2000元,郑云17 x元,郑月明5000元(2005年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住房贷款余额。2.乙方应偿还的债务:王春华3600元及乙方借入的其他款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并承诺按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即2003年前6000元、2004年前4000元支付,但该欠条未具体说明欠款金额。由于各种原因,原告和被告当天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然住在一起,借据仍在原告手中。2004年7月,原告从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取走了整个婚纱摄影设备。2004年7月11日,原与被告签订了另一份离婚协议。协议没有规定离婚赔偿费,但约定债务为“双方所借债务应分别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由甲方(被告)偿还”。同一天,离婚登记手续与协议一起完成。2005年3月,原告以被告在**份离婚协议书当天出具的借据为依据,向上诉法院主张向被告借出朋友王春华、张进秀各5000元,以改善双方关系。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后未予返还,因此提起诉讼。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专门提供了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和发给证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借据和证人的书面证词均提到“原告向两名证人各借5000元,以促进被告的关系”。然而,书面证词没有具体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地址,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在审判期间,被告辩称,婚姻期间签发的借据的实质是离婚赔偿。春节期间,原告擅自从我的房间拿走近1万元。事实上,原告得到了赔偿,**终的离婚协议没有赔偿协议。在本案中,纠纷的起因是未能及时收回赔偿账单,也未能在账单上注明离婚赔偿字样。至于原告提供的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具有证明效力。原告声称被告欠款的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驳回。

[不同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该借据中的1万元是贷款还是离婚赔偿金。结果,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根据**种意见,2003年4月,原告向被告的朋友借了10,000元,因为被告急需钱来升职。2003年11月20日,被告写了一张借据。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贷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期间出具的借据的实质是离婚赔偿。事实上,原告已经得到了赔偿,而**终的离婚协议没有赔偿协议。本案中的争议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收回赔偿账单并在账单上注明离婚赔偿字样而引起的。原告声称被告欠了钱,证据不足,他的要求应该被驳回。

第三种观点是收买官员和出卖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案件的判决是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还是以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以及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件。这确实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会因法官的不同理解而给判决带来混乱。这个案例的出现说明了这一点。我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目的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提起诉讼。

正是所谓“人民不起诉官员,不调查”和“不起诉和忽视”。因此,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的范围是由该诉讼或反诉的原告提出的主张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的范畴。然而,在某一案件中,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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