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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状,撤销权诉讼难点依旧多多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09:05:01浏览133次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并非新型案件,但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案件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至少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和三个当事人。事实很复杂,给审判带来了一些困难。

复杂的纠纷

2009年12月11日,门头沟法院就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大部分主张都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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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多个合同关系和当事人,案情复杂。

中国甲工程咨询集团华北甲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院)与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08年5月9日,A设计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时,甲设计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22日裁定查封乙公司一处5000平方米未售房产

2009年1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乙方应向设计院支付4900多万元,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乙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设计院A称,他们得知B公司赢得了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同纠纷,并与该房地产公司有超过2800万元的债务。但是,2009年6月8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号合同,将2800多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对抗另一家房地产公司。

设计院甲认为,乙方公司逃废债务、将巨额债权、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设计院甲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乙方公司与第三人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乙公司和王某还承担了甲设计院因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被告B公司诉称因建设工程欠王3000多万元,将2800多万元的债权收益转让给王,经法院裁定,该案有事实根据,合法有效。法院裁定,B公司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已经被查封。

设计院甲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乙方的债权转让不会对乙方造成损害

两党分歧很大。b公司将其2800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是否构成自由转让财产?它对a设计院造成损害了吗?这些问题是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表示b公司与王某应就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交易关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双方均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法院的裁决没有对b公司与王某之间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实质性认定。虽然公司B的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被裁定关闭,但这一保全措施未能保证设计院A实现其债权。在执行期间,乙公司通过协议将巨额债权转让给王某。在举证期限内,乙公司与受让方王某未取得(支付)相应的债权对价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的债权转让构成了财产的自由转让。

为此,法院决定取消b公司的债权转让,并向设计院支付律师费3万元。

据报道,b公司和王某均对此案提起上诉。

审判中的一些困难

据门头沟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金星介绍,2009年,门头沟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4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3起案件的债权标的超过2000万元,3起案件的被告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案件的事实很复杂,所涉各方争议很大,因此很难处理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债权人的撤销权分为两种类型和三种方式。 **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造成的。 第二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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