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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吗,对出资不实企业法人债务诉讼的几个技巧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3 20:40:04浏览116次

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企业法人负责,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负责的企业法人制度或“有限责任制度”,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也防止了企业法人的股东或投资者因经营失败而丧失资产,无法应付众多的讨债者,摧毁了自己和家人的一切正常生活,甚至犯下“父子还债”的野蛮行径。因此,企业有限责任制度,尤其是现代有限公司制度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对人类社会的一份精美礼物,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桔若过淮河,必是枳”,企业有限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市场实践中并不奏效。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出资仍属于国家以外,企业只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方面享受有限责任待遇,作为股东的企业职工离职时必须退股(辞职、辞退、辞退等)。)或死亡等。这很难从有限公司理论的角度合理解释。此外,立法的科学性值得商榷,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禁止的事情随处可见。

企业法人“能打就打,能打就打,不能走就走”,在“游击战”的实践中没有多少真正的投资,这极大地影响了与其交易的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使其债权难以得到保障。即使提起诉讼,通常也很难获得绰号为“法律白皮书”的司法文件。“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命运似乎注定了。当然,此时,除了督促法院“加大执法力度”并获得一定的心理安慰外,债权的实现可以说是无望的。

笔者根据多年的律师诉讼经验,提供了几种法人债务人的诉讼和实现债权的技巧,可供债权人依法实现债权和律师承办诉讼案件参考。作者很幸运,如果他真的发挥了一点参考作用。

**,充分衡量“胜诉”和“胜诉”的可能性,进行必要的诉讼可行性论证,避免表面上只考虑胜诉可能性的盲目起诉,防止裁判文书被“固有地粉饰”

几年前,提交人接管了一家企业的常年法律咨询业务,他一签署合同,就有一项价值10多万元的判决等待执行。债务人是人民武装部在本市设立的“以工代赈”企业。从各种迹象来看,几十万元的注册资金肯定是不到位的。诉讼代理人是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老董事和受人尊敬的“资深律师”。不知何故,他既没有申请诉讼保全,也没有依法增加投资者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当然,顾问组对他印象很好,认为他是一名处理此案的律师。他代表企业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很快赢得了判决。剩下的只是一个小小的执行问题。

笔者自然知道执行的难度:如果追加投资者并判其承担责任,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不得不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地区人民武装部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得到承认,即使地区法院也有自己的食物的地区财政局将真正支付**终款项。如果诉讼程序处理得当,而且判决明确要求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通过向上反映就可以克服该地区的执行阻力。相反,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多的投资者被认为要承担责任,法院有充分的理由(或借口)拒绝申请。此外,作为一名律师,批评他们不仅是不明智的

然而,提交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再处决一人,理由是人民武装部队部作出了虚假的出资并应承担债务。负责执行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加入的外人必须是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对债务企业负有债务的个人或单位。如果人民武装部向行政法院承认虚假贡献(但这是不可能的!)。从投资者对企业的出资义务也是一种债务的角度来看,它当然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而增加。问题是,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很难随便加上去,因为执行毕竟不是审判。查明事实和澄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是在审判阶段。此外,有关地区的人民武装部作为一名行政人员,应该“审慎从事”。几次尝试失败后,“胜利”的判决变成了“白皮书”。

如果真的有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审判,也很难避免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很有可能会干预审判。那么,法院在这个时候抵制行政干预,当然不追究虚假投资者的责任,有困难吗?答案是否定的。这可以从作者曾在其他地方承办过一个建筑合同纠纷案件这一事实来说明。

C建筑公司被介绍与Z工贸公司(隶属于西城区住宅开发公司,从事住宅开发)签订建筑合同。Z工贸公司倒闭后,人们去空置楼房,未售出的房屋也提前为其他建筑商申请诉讼保全。S house开发公司本应拥有较大的头寸,但它也是一个“空壳”,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成立单位西城石化局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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