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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吗,对出资不实企业法人债务诉讼的几个技巧

来源:欠款起诉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3 20:40:04浏览116次

以作者承担的案例为例。债务人已经将大楼腾空,两个虚假出资的股东下落不明,没有财产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根据实际存款额,银行出具了资本证明,这似乎没有错。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关闭,抵押担保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人未签订抵押合同。唯一可以调查的是帮助那些虚假出资的人:在验资时将资金转入临时账号,在企业成立后第二天将资金转入临时账号。帮助虚假出资(不提取资金,因为资金根本不属于股东)的意图和证据显而易见。

尽管由于非法律因素(帮助虚假投资者是该地区的“明星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也是“三八红旗手”),地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在面对帮助虚假投资者的转账支票和上述司法解释时,信奉贝克勒大主教的“只要你闭上眼睛,世界上就没有悬崖”的哲学,并以“本法院不会支持,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通用格式”驳回原告的主张,这种诉讼思维仍然是正确的。毕竟,并不是每个法院都这样失去了司法良知。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故意或重大过失设立虚假出资企业。作为“经济警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不副实并不少见。《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因《行政诉讼法》或《国家赔偿法》的出现而动摇。相反,它是从保护上诉权和使公众更接近正义的角度来考虑的。或者从“为人民伸张正义”的实质内涵来看,《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是一种增加的方式,不应减损公民在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权利人有权选择采取哪种救济方式。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脱离法律规定,对设立虚假出资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会打会印、债权不会落空”——实行诉讼保全

俗语说得好,——“不管封不封,都要落空”,意思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注意诉讼,不注意财产保全,债权还是有可能落空的。鉴于中国企业的声誉普遍较低,司法权威较低,被告不重视生效的判决文书,因此诉讼保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被告虚假出资的诉讼,诉讼保全乃至诉前保全更为重要。

当然,诉讼成本会增加,但安全成本不高,所以小损失不能大收获。除现金、银行存款和不动产外,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也是可以考虑保全的对象。

有效的诉讼保全甚至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迫使被告履行债务而无需等待听证。

第四,利用代位权和撤销权实现——债权的“干坤大挪移”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遭受损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制度。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将债权放弃给第三人,或者以损害债权的方式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前者可以使自己成为信誉远远好于虚假出资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债权人,从而实现债务人的“除名”;后者将收回已经在第三方手中的财产,从而实现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的“转移”,并使其成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

不用说,对于原告来说,在债务人以虚假出资的债权人身份下,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运用可能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干坤大挪移”努力——,尽管它并不像金庸武侠小说所描述的那样严重,在上述措施均告失败的债权困境之中。

在诉讼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成功地运用了这两种方法来实现债权。这里不再举更多的例子。

总之,有效的债务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管理活动,通过合理、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强制力、更多的负债被告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反对不当干预的法律和其他合法资源等)来实现诉讼的目的和尽快实现债权。),而不是检查几项法律条款和写几封投诉信的简单劳动,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像“合法自动售货机”那样的机械操作。从简单的胜利(“胜诉”)到债权的真正实现(“成功”),这一目标要求律师和债权人进行全面考虑,进行全面、详细和深思熟虑的诉讼“可行性研究”(也称为“诉讼策略研究”),并充分考虑谁将起诉、谁将起诉、在哪里起诉、将起诉什么、将保留什么、将如何执行、可能发生的任何不当干扰以及抵制干扰的法律和其他合法资源等。避免拿起债权证明书写起诉状,甚至不知道如何执行,不执行诉讼保全就放过可起诉的被告和盲目起诉,从而实现原告的债权,同时真正提高律师的诉讼代理素质。(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须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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