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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

来源:生育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09:03:02浏览66次

摘要: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是海上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弄清什么是可保利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保险,什么情况下不能保险,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在分析保险利益相关案例的基础上,简要论述了大多数案例中与保险利益相关的问题,并说明了生产者价格指数政策的相关情况。

1.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由此可见,并不是说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后,只要支付了保费,就可以获得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而是其中一个关键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事故遭受了损失或承担了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经济利益或法律义务关系,这在海上保险法中称为可保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就无法获得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被保险人,如买方,在为货物投保时没有获得保险利益的情况,例如,他没有得到提单,但只要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这样的利益,他就可以获得赔偿。

许多人可能对被保险财产有保险利益,如船舶、货物、运费等。例如,船东、托运人和有船舶优先权的当事人、救助人、船长和船员。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在这些不同情况下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本文在第五部分简要介绍了一些情况。

在判断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时,应该把握的一个原则是,保险事故必须是被保险人损失的近因。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即所谓PPI保单的情况。我国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英美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PPI保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在实践中,保险人总是会支付赔偿的。

虽然保险利益的引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英国、美国等国家,有关保险利益的案例却频频出现。因此,本文对一些新案例进行了分析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这一领域的新进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最后,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相关条款列为本文后面的附录,供读者在阅读本文时参考。

2.为什么要有保险福利

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要考虑一下如果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支付小额保费来投保任何东西。这样,保险就不再是保险,而是一个博彩业。这种情况曾经在英国盛行过。甚至当玛丽女王、国王或首相生病时,人们也购买保险以确保他们不会死亡。事实上,他们在赌自己是否会生病。有人在码头附近看到满载的船,也会去买保险,保证船不到目的地中途沉没。到了16、17世纪,这种赌博保险越来越严重,于是英国不得不在17世纪40年代立法禁止赌博保险。有效措施之一是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法律不予承认。这就引出了保险利益的概念。

3.什么是保险利益

如前所述,海上保险合同是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会因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遭受损失,自然不会有赔偿。所以,首先,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经济利益。 第二,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是不可能获得保险保障的。 第三,因为保险意义上的赔偿并不是要在保险标的受损之前恢复其物理状态,这种损失必须用经济形式来衡量,否则很难谈赔偿。

由于保险利益的含义非常广泛,并且存在近因原则,因此很难对保险利益给出严格的定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没有给出可保利益的定义,只规定了对海上冒险有利益的每一个人都有可保利益,特别是对海上冒险有合法或正当(衡平法)利益的人或海上冒险中有风险的任何被保险财产;这种利益使他受益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或及时到达,也遭受其损失、损坏或滞留,产生法律责任。这一规则源于法官在1806年卢切纳诉克劳福特案中的评论:

如果一个人对某件事有兴趣,他会因该事的情况变化而受益或受害;而它的安全状态和良好的状态应该会继续对这个人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利益并不要求他拥有全部或部分财产,也不意味着财产被没收,而是意味着与保险标的存在某种关系或牵连。这种关系或牵连会在保险风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伤害或不利。如果一个与某一风险或危险中的某一事物有关的人有真正的利益或利益,就这些风险或危险而言,可以说他对该事物的安全有利益。对保留某物感兴趣意味着这个人从它的存在中受益,并因为它的损害而处于不利地位。财产和它的利益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前者来说,可以用价值来衡量,但对于后者来说,需要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利益、收益以及依赖于这种利益的各个方面。

大多数讨论可保利益概念的案例都是比较老的案例。关于这个问题的新案例是夏普和罗勒投资有限公司诉球面德雷克保险公司案。(《月亮英亩》)。正如本节及以后所讨论的,讨论这一问题的案例所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保险人是否与保险标的足够接近,从而可以公平地说,当保险标的损坏或丢失时,被保险人应该得到赔偿。如果没有这种足够密切的关系,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赌博合同。

但人们从来没有说过要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是赌博合同,而是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才应该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足够的利益,使保险合同成为非赌博合同,就应推定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执行本合同。在1995年的摩羯座案件中,法官说“政策....................如果保险人以深思熟虑的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风险,法院在接受保险人声称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的抗辩时应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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