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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被拆除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婚前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4 15:23:55浏览131次

婚后拆除的房屋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拆除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拆除的房屋是丈夫或妻子的财产,那么要拆除的房屋只属于丈夫或妻子。

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回收效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参考:

法律修正案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修正案

拆迁是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大多数时候,在zd房屋被拆除后,将会获得许多套安置房屋。因此,安置房的所有权往往是有争议的。原则是: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也属于个人财产,即因一套房屋被拆迁而对多套安置房屋进行补偿的权利。

没有。

土地补偿是指国家因土地投入和收益而征收土地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补偿。显然,征地补偿的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作为农村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农村土地承包人当然有权获得补偿。然后,一方在婚前获得合同证书,婚后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赔偿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婚后的共同财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7a 686964616 Fe 78988 e69d 8331333656532可以通过分析土地承包补偿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规定,从理论上确定上述资金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首先,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

只有那些拥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获得土地补偿,因此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的特殊性。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小组可决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商定程序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收到的土地补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是,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分配另有规定。“只有那些拥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获得土地补偿。由于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配偶一方有权承包土地。土地补偿是对因配偶另一方征用土地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个人性质。

第二,获得土地补偿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是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我国第《**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号法律第30条规定:“在合同期内,妇女在新的住所结婚而未能获得承包土地的,雇主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但仍住在原居住地,或虽不住在原居住地但已

第三,土地补偿是对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失地农民的一种补偿形式。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获得的,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这意味着土地经营权是承包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获得的土地补偿当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而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作为非承包经营者无权享受上述待遇。

此外,根据**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发布的第《物权法》号规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通过类推适用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获得的服务年限和人身伤害赔偿的买断,以及根据配偶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有的具体个人性质来确定。也就是说,工龄买断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对有个人属性的配偶一方征用土地的补偿不应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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