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韩元菱 时间:2021-07-15 00:47:37浏览145次
在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时,应注意根据《婚姻法》中界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原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排除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进行举证,并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以书面形式约定。此外,未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且各自出资购买并单独使用的财产;离婚时,一方未明确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复员费、转让费和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回乡生产补贴,或者婚后10年内获得的复员费和转让费。
(2)《解释(二)》第13条规定的士兵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3)《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支付了购房款,但未明确表示会给双方,受资助的父母明确表示会给一方。
2.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每个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和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还包括除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和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对于夫妻以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要将家庭财产分开,然后在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明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中止离婚诉讼,待财产案件分析后恢复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