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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何进行鉴定

来源:夫妻个人财产作者:颜耘豪 时间:2021-07-21 14:43:04浏览127次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一方专用的日用品;其他应该属于一方的财产等等!1.一方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婚前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配偶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合法获得的,都受法律保护。

了解婚前财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取得财产权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婚前取得了财产权,但婚后实际占有了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和损失。一方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仅遗赠或者赠与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无权享有,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独有的财产,归一方配偶所有。这项规定的另一个意义是防止另一方配偶滥用遗产或捐赠财产。

3.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

在这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对保护个人权利意义重大,应当归个人专有,不能成为共有财产。我国《民法典》将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得到有效治疗和残疾人正常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4.一方的每日文章: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自用的特点,如个人衣物、鞋帽等。这应该属于夫妻的特殊财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分割,在处理离婚财产时一般将个人特殊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具有重大价值的生活用品,因其个人特殊性,仍应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在购买物品时的意愿。而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贵重的生活用品。

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这项规定是一般性的。除前四项规定外,夫妻特殊财产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类型的出现和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会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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