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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婚怎么离婚,卖家举证后会怎么样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夷妙珍 时间:2021-06-21 14:45:55浏览120次

[案例]

邓先生和李女士一起长大,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他们还成立了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为夫妻,法定代表人为邓先生。起初,公司举步维艰,但这对夫妇同舟共济,五年后终于盈利。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来扩大业务。经他人介绍,张小姐进入公司工作。

由于张小姐在公司上班,邓小姐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她和张小姐在另一个小区做了多年夫妻,生了一个儿子。邻居都知道这个“夫妻”。

邓小姐的妻子李女士非常伤心,一夜之间几乎掉光了头发。李女士为了女儿,打算和丈夫交涉,却遭到邓小姐和张小姐的辱骂。无奈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邓小姐重婚。但她听人说,很多类似案件的错方很难被法院判定为“重婚罪”,这让她异常焦虑。

(文中当事人均为假名)

与职员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

北京某律师表示,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对邓小姐和张小姐非法同居一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判定邓小姐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与配偶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必须由两个主要问题来确定: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没有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或者知道对方有配偶;二、犯罪嫌疑人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其邻居、亲友认为是夫妻或彼此相称。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邓老师犯有重婚罪:一是在与李女士存在婚姻关系期间,邓老师与张小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符合刑事主体资格。其次,邓先生没有和李女士离婚,而是和张小姐长期生活在一起,生了孩子。主观上,她显然有直接的意图。再次,在同居期间,邓小姐和张小姐以夫妻名义互相相称,两个邻居都认为是夫妻,所以邓小姐有犯罪的客观事实。 第四,邓老师与张小姐非法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原则。”

因此,经过全面客观的审查,法院最终裁定邓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

邓先生和李女士一起长大,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他们还成立了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为夫妻,法定代表人为邓先生。起初,公司举步维艰,但这对夫妇同舟共济,五年后终于盈利。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来扩大业务。经他人介绍,张小姐进入公司工作。

由于张小姐在公司上班,邓小姐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她和张小姐在另一个小区做了多年夫妻,生了一个儿子。邻居都知道这个“夫妻”。

邓小姐的妻子李女士非常伤心,一夜之间几乎掉光了头发。李女士为了女儿,打算和丈夫交涉,却遭到邓小姐和张小姐的辱骂。无奈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邓小姐重婚。但她听人说,很多类似案件的错方很难被法院判定为“重婚罪”,这让她异常焦虑。

(文中当事人均为假名)

与职员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

北京某律师表示,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对邓小姐和张小姐非法同居一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判定邓小姐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与配偶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必须由两个主要问题来确定: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没有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或者知道对方有配偶;二、犯罪嫌疑人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其邻居、亲友认为是夫妻或彼此相称。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邓老师犯有重婚罪:一是在与李女士存在婚姻关系期间,邓老师与张小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符合刑事主体资格。其次,邓先生没有和李女士离婚,而是和张小姐长期生活在一起,生了孩子。主观上,她显然有直接的意图。再次,在同居期间,邓小姐和张小姐以夫妻名义互相相称,两个邻居都认为是夫妻,所以邓小姐有犯罪的客观事实。 第四,邓老师与张小姐非法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原则。”

因此,经过全面客观的审查,法院最终裁定邓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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