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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判几年,重婚罪怎么判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李幼萱 时间:2021-06-24 20:11:09浏览121次

“包二奶”是婚外情当中相当严重的婚外情,网恋、网婚也是,一夜情也是,嫖娼也是,还有与同事不定期的约会、暧昧的情人关系也是。包二奶是长期的、稳定的与婚外人居住在一起,这个是非常严重的。

“包养二奶”罪不同于重婚罪。有人说他有孩子,但怎么能不算重婚呢?即使二奶有私生子,这也不算重婚。因为重婚法规定一定要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生活,涉及经济联系和生活上的照顾,而朋友同事邻居误以为是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丈夫构成重婚。

所以对于第三个孩子来说,这个第三个孩子不一定涉及到别人家,构成重婚。如果她是“小三”或者“小三”,法律规定她知道或者故意。因为其中一部分人被骗了,她不知道男方有家庭,没有恶意的主观认识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重婚是两种婚姻关系的重合,所以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解除后,不构成重婚。二、因自然灾害流出谋生而重婚,因配偶长期不在、家庭生活及与他人婚姻出现严重困难而重婚,因被强迫或包办婚姻或婚后被虐待而重婚,被拐卖后再婚,以上情况均为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犯重婚罪,行为人无主观罪过,不应以重婚罪论处。三、婚姻已经登记但未同居,或者在离婚期间,夫妻法律关系已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

重婚罪的量刑,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社会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在本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公布的实施时间为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期限,仅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

提醒女性朋友,要加强保护和预防意识。如果感情好的话,应该先办理结婚手续,再同居。虽然我们希望对方受到惩罚,但也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但双方只同居。

所以,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因为对方有家庭,就欺骗女性认为对方没有配偶,和他们同居甚至有孩子。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对方是配偶,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另一方面,要证明对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自己收集证据,可以取得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不构成重婚,对方只能受到道德谴责。

“包二奶”是婚外情当中相当严重的婚外情,网恋、网婚也是,一夜情也是,嫖娼也是,还有与同事不定期的约会、暧昧的情人关系也是。包二奶是长期的、稳定的与婚外人居住在一起,这个是非常严重的。

“包养二奶”罪不同于重婚罪。有人说他有孩子,但怎么能不算重婚呢?即使二奶有私生子,这也不算重婚。因为重婚法规定一定要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生活,涉及经济联系和生活上的照顾,而朋友同事邻居误以为是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丈夫构成重婚。

所以对于第三个孩子来说,这个第三个孩子不一定涉及到别人家,构成重婚。如果她是“小三”或者“小三”,法律规定她知道或者故意。因为其中一部分人被骗了,她不知道男方有家庭,没有恶意的主观认识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重婚是两种婚姻关系的重合,所以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解除后,不构成重婚。二、因自然灾害流出谋生而重婚,因配偶长期不在、家庭生活及与他人婚姻出现严重困难而重婚,因被强迫或包办婚姻或婚后被虐待而重婚,被拐卖后再婚,以上情况均为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犯重婚罪,行为人无主观罪过,不应以重婚罪论处。三、婚姻已经登记但未同居,或者在离婚期间,夫妻法律关系已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

重婚罪的量刑,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社会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在本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公布的实施时间为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期限,仅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

提醒女性朋友,要加强保护和预防意识。如果感情好的话,应该先办理结婚手续,再同居。虽然我们希望对方受到惩罚,但也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但双方只同居。

所以,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因为对方有家庭,就欺骗女性认为对方没有配偶,和他们同居甚至有孩子。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对方是配偶,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另一方面,要证明对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自己收集证据,可以取得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不构成重婚,对方只能受到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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