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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算不算重婚,夫妻名义同居又与他人结婚是否重婚

来源:重婚知识作者:脱乐然 时间:2021-06-24 20:16:09浏览99次

法律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按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两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将同居期间视为事实婚姻,那么与他人结婚就构成重婚。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合法

内容:

1994年5月1日,22岁的王蒙和青梅竹马的刘燕在家乡农村举行了盛大的婚礼,但他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他们结婚后,来到王蒙父亲居住的城市,开始了小生意。一年后,王蒙的父亲因病去世,老人拥有的两套房子平分给了王蒙的兄弟。王蒙夫妇继承房子后,花了3万多元重新装修房子。9年后,他们带着儿子和三口之家住在这里,生活幸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蒙和妻子刘燕发生了婚外情,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他的妻子刘燕在协议中提出了三个条件:“1 .儿子是王蒙养的;2.做生意赚的财产分成一半。3.房子是她老公王蒙和她儿子住的,但是房产价格是她自己一半。王蒙对前两项没有异议,但强烈反对刘燕提出的分一半房产的要求。双方就分割房地产问题发生争执,因此王蒙于今年4月起诉离婚。

问题:能拿到阎一半的财产吗?你的看法是什么?

答案是:不能。但是,刘燕可以得到一定装修费用的补偿。

注意几个问题:1。王蒙和刘燕的婚姻合法吗?2.他们住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3.房子最后该怎么办?为什么?

律师点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王蒙和刘燕的关系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两人在老家结婚,也就是说对外国人来说,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不需要特别说明。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被国家机关确立为夫妻关系。那么法院是把这类案件当作事实婚姻来处理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号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后,两人结婚未领结婚证,起诉法院后仍未办理登记手续。法院的处理是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本案中,王蒙和刘燕于1994年5月1日结婚,刚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在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他们的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蒙父母继承的财产不能是分割的

此外,即使双方形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刘燕认为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分割。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17条第4款规定,“除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而第《婚姻法》号法律第18条第3款规定,“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本案中,王蒙的父母生前有遗嘱,明确该房产只归王蒙所有。因此,即使在王蒙与刘燕依法成立的关系中,王蒙父母的遗产也只能归夫妻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对分割的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按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两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将同居期间视为事实婚姻,那么与他人结婚就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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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合法

内容:

1994年5月1日,22岁的王蒙和青梅竹马的刘燕在家乡农村举行了盛大的婚礼,但他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他们结婚后,来到王蒙父亲居住的城市,开始了小生意。一年后,王蒙的父亲因病去世,老人拥有的两套房子平分给了王蒙的兄弟。王蒙夫妇继承房子后,花了3万多元重新装修房子。9年后,他们带着儿子和三口之家住在这里,生活幸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蒙和妻子刘燕发生了婚外情,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他的妻子刘燕在协议中提出了三个条件:“1 .儿子是王蒙养的;2.做生意赚的财产分成一半。3.房子是她老公王蒙和她儿子住的,但是房产价格是她自己一半。王蒙对前两项没有异议,但强烈反对刘燕提出的分一半房产的要求。双方就分割房地产问题发生争执,因此王蒙于今年4月起诉离婚。

问题:能拿到阎一半的财产吗?你的看法是什么?

答案是:不能。但是,刘燕可以得到一定装修费用的补偿。

注意几个问题:1。王蒙和刘燕的婚姻合法吗?2.他们住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3.房子最后该怎么办?为什么?

律师点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王蒙和刘燕的关系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两人在老家结婚,也就是说对外国人来说,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不需要特别说明。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被国家机关确立为夫妻关系。那么法院是把这类案件当作事实婚姻来处理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号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后,两人结婚未领结婚证,起诉法院后仍未办理登记手续。法院的处理是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本案中,王蒙和刘燕于1994年5月1日结婚,刚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在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他们的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蒙父母继承的财产不能是分割的

此外,即使双方形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刘燕认为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分割。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17条第4款规定,“除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而第《婚姻法》号法律第18条第3款规定,“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本案中,王蒙的父母生前有遗嘱,明确该房产只归王蒙所有。因此,即使在王蒙与刘燕依法成立的关系中,王蒙父母的遗产也只能归夫妻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对分割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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