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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吗,公司对外担保股东会表决比例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安妮 时间:2021-05-19 19:45:31浏览131次

公司对外担保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常见的,那么没有股东会决议有效吗?为了回答您的问题,边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情形

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李以个人身份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作出担保,但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在李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后,甲行以公司盖章的贷款及担保合同起诉法院,要求李归还贷款100万元,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法》是《民事基本法》的特别法,其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被告李与甲方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有限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公司法》的有效性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总经理(股东)李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该担保无效,仍须承担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甲方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以履行善意人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甲方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接受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明显违法,有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保证人被告李所在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院依法裁定该担保无效,责令被告李偿还甲方贷款100万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未付款部分的一半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向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针对这个重点,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保证有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进行了限制,但该规定是行政性的,对外界没有约束力。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

根据第二种意见,《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是有效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公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担保无效。但是,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公司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无效。同时,债权人有义务审查担保是否已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债权人对未经审查的担保无效负有过错,公司只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的赔偿责任。

边肖认为,本案担保合同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而无效,有担保债权人有义务对股东会决议和法院判决进行审查

第7条,共3条。《公司法》规定“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而无效。由于债权人有审查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履行法定担保程序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以上是“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多多了解。如果以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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