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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态度,抽逃出资罪的主体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20 15:55:34浏览116次

在现代金融社会,每天都可以看到大量投资失败的人,这是正常的金融交易,也可以看到大量被诈骗的钱和资金,这是犯罪。刑法中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是什么?五六懂法网网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

(2)必须有虚假投资或撤回投资。

(一)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的。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较小,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抽逃出资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在司法认定中,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往往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一般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如果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选择咨询律师。五六懂法网com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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