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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态度,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刘谷玉 时间:2021-05-19 22:05:31浏览79次

众所周知,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前都需要吸引相应的投资。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快速成长和生存,但有些投资却有相应的欺骗性目的。那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什么呢?五六懂法网网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抽逃出资罪主体是什么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并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与股权转让具有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部分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筹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公布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的创始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抽逃出资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能做的往往是公司的创始人和拥有出资份额的相应股东,所以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往往是这两类人。这方面有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五六懂法网com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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