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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实缴注册资金能否,未实缴注册资本是否有连带责任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20 09:35:33浏览71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时,由实缴出资变更为认缴出资。股东只需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即可。股东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那么不缴注册资本有连带责任吗?以下答案由五六懂法网网提供。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未实缴注册资本是否有连带责任

但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注册资本的,在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瑕疵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要受到什么限制

对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撤回出资的股东及其继承人和其他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包括:

1.投票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分配利润的权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时的资本补充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和应付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责任制度在《公司法》出资制度修改为“认缴制度”后仍然适用。

4.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受到限制。公司清算时,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瑕疵股东不享有资本补充责任的时效抗辩权。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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