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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最新司法解释,抽逃出资罪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20 10:03:35浏览52次

每家公司在创业前都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并出资,然后才能开始正常运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发起人可以撤回出资。这种情况涉及的特征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抽逃出资罪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正常经营,国家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限额、转让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原则等作了专门的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公司法》规定的国家对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事实上会使公司注册资本远低于其注册资本,甚至陷入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事实上没有权利和责任的空壳子公司;擅自抽回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本质上是擅自单方解除对其他股东的合同。这种单方面终止的自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减少,容易导致公司因正常经营困难而终止。由于公司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下的主要商业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股本、设立和终止的稳定性对稳定市场经济下的交易秩序至关重要。只有这样,从广义上讲,本罪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足额认缴出资或者股份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发起人外,还包括欺诈性公司的债权人及其客户、使用者、合作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特定和未特定的公司合同对应方。

(2)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是指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投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额,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但公司能否真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足额出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关系到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关系到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以固定价格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需要进行价格评估、财产验证、折股。”“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 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书面确认公司章程所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足全部股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金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拟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法》还规定,具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和估价。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发起人可以以实物等五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出资外,其他股东不得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上述规定均为对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或者货物,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由于响应其招募的认购人在公司成立前不具有发起人或股东身份,即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因此,本罪中所谓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利,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缴足所认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者股份支付的方式大致相同: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投资或者转换为股份。基于此,所谓虚假出资行为,即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转让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二)以现金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所认缴的全部股份;

(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销其股份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成立后,《公司法》第209条禁止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包括非法抽逃出资和公司成立后转移出资两种方式。比如提取其股本,将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作为股本进行转让,将已经固定价格投入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应注意区分抽逃出资和其出资的合法转让。法定转让出资只是为了变更股东,资本仍然是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较小,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构成本罪。此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实施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不一定要既有虚假出资又有抽逃出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并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与股权转让具有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按照法律规定,

3.一半以上的赞助商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自然人、法人和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公民、法人、国家和外国投资者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国家成为股东后,要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独立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支付货币或货物或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因某种过错造成的虚假出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对非货币性贡献的评价存在一定误差,导致虚假贡献。这是因为金钱以外的财产价值无法表达自身,并且是不断变化的。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非常不确定,由于各种原因难以避免评估误差。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抽逃出资所涉及的法律特征,以上已经给出了主要与抽逃出资罪相关的相应的构成要件,这种抽逃出资一般发生在出资完成后。如果你还有相关的法律建议,你可以打电话给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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