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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刘谷玉 时间:2021-05-20 11:25:34浏览100次

如何处理虚假注册资本?“案情”

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破获一起违反(公司法)虚报巨额注册资本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1997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进入吴xx、熊xx,被依法逮捕。

吴xx,43岁无业人员,与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熊xx串通,于1995年3月申请“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骗取东西湖区支行将军路营业所出具的公司在该营业所账户余额566万余元(实际余额仅为1263.24元)的虚假资信证明。熊将此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未经审验,截至1995年2月28日止,贵所已出具实收资本1001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据了解,吴、熊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来,1996年3月,吴在该地区的一个农场——将军路渔业公司购买了3万多平方米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吴诈骗5家建筑公司,提前支付450万元建造房屋。此后,该项目因缺乏资金支付建设资金和建设费用而被迫停止工作。由于预售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很多购房者抢走了未成型的商品房,建筑公司挟持人质要求工程款,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评估”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虚假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吴xx、熊xx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本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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