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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冒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20 14:09:34浏览70次

在我国,许多股东在出资时可能会虚假出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以虚拟人或盗窃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属于实际股东。虚假股东是否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冒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冒充股东也构成抽逃出资罪。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顶替者向公司出资,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虚构的人)的名义注册,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

冒名顶替者实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承担风险。但被冒领者既无出资意图,又无经营现实,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均列明其为股东。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并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与股权转让具有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部分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筹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公布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的创始人。

《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冒名股东也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因为冒名股东实际上属于公司股东,如果出现抽逃出资的情况,也会给公司和股东带来经济损害。如果你还有相关的法律建议,你可以打电话给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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