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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行为,增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责任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20 14:33:35浏览120次

职场上的融资方式有很多,很多企业有时候会增资,那么对于目前的市场情况,我们会发现很多相关的增资然后逃避出资责任的现象,那么如何处理这种责任呢,那么五六懂法网com边肖会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大家能理解。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增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人,并在虚假注册资本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

2.《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对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协助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公司法》第217条第 (1)款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方提供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双方明确同意在验资后或公司成立后,提取发起人的出资偿还第三方。发起人按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未补足出资的,相关权利人要求第三人共同承担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明确,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公司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未逾时效期限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时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前非法抽回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全部或者部分已缴出资的,构成抽回出资。但根据出资来源和退出时间,认为是虚假出资。”

公司违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配利润,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分配利润的,非法分配的利润视为抽逃出资。

9.《公司法》第13条:“股东出资有瑕疵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公司未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15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10.《公司法》第14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追加出资的连带责任。该责任不免除其他发起人的股权转让。

股东抽逃出资的,帮助其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资时,股东虚假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三款规定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资本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清偿其份额。

1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15条:“股东出资有瑕疵,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瑕疵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破产,是指公司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运输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实施后,债务尚未偿还的状态。

四、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利的,为公司设定虚假的最高限额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后,实收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3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纳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30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纳出资额的30%以上;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100万元以上,占其应付资本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1000万元以上,占其应付资本的30%以上;

(三)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

(4)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行贿;

3.注册了非法活动。

(五)具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3360。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30万元以上,占其应付出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300万元以上,占其应付出资30%以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实收资本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实收资本的30%以上;

(三)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

(4)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近两年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具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动词(verb的缩写)举证责任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2条:“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提供初步证据或者相关线索,合理怀疑瑕疵出资行为的,股东应当对瑕疵出资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或者追加出资后,未进行验资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的,应当承担出资或者追加出资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补充出资而未进行评估的,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主张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作为执行人的公司人是空的,没有资产可执行,或者公司控制人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导致债权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债务人却逍遥法外的情况。如果只考虑公司本身的财产,案件就会陷入僵局。这时候就要另辟蹊径,从股东入手,调查他们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因为,根据1998年《公司法解释(三)》第80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如果其启动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增加其启动单位为遗嘱执行人。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应当对申请执行人负责。”因此,如果执行法院能够核实被执行公司或者企业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依法增设股东为执行人,直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灿和其他三名股东被增加为遗嘱执行人?答案是否定的,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李与某科技公司发生纠纷的时间是2004年,而刘等三位股东在2007年增资退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33号批复精神,股东虚假增资的连带责任应为其增资后的纠纷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不能增加刘等三名股东为遗嘱执行人。

刘等三名股东虽不能追加遗嘱执行人,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2%以上10%以下罚金。”本案中,根据执行法院核实的银行转账文件、工商局档案等书面材料,该科技公司股东涉嫌抽逃注册资本120万元,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18万元,涉嫌抽逃出资。后来科技公司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网边肖关于增资后抽逃出资责任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我们相应的明白,这种行为的责任也是需要承担的,所以大家都要遵纪守法。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随时咨询五六懂法网网相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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