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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态度,关于抽逃出资罪的立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20 14:55:34浏览144次

抽逃出资后,只要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就可能构成犯罪。构成抽逃出资罪后一般面临哪些法律规定?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抽逃出资罪的立法解释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和认缴登记制度的公司的适用范围,并说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公司。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

(a)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并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与股权转让具有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部分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筹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公布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的创始人。

(2)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支付货币或货物或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因某种过错造成的虚假出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对非货币性贡献的评价存在一定误差,导致虚假贡献。这是因为金钱以外的财产价值无法表达自身,并且是不断变化的。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非常不确定,由于各种原因难以避免评估误差。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3)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正常经营,国家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限额、转让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原则等作了专门的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公司法》规定的国家对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4)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是指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抽逃出资一般需要根据文章给出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抽逃出资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建议,你可以打电话给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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