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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同河 时间:2021-05-22 21:49:45浏览74次

:天津市政府令第:号津[1992]第51号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及所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拟定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号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引外商投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 第三条申请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和经营条件无需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建设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 由两个区管委会分别审批,市外经贸委(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出具批准证书。 在天津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建设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的,由天津港务局审批,市外经贸委出具批准证书。总投资不足500万美元,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建设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委员会、局(含市直属公司)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出具批准证书。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如申请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或申请在天津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建设、 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 经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准,但必须于十日前抄送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没有异议的,可以批准,由市外经贸委出具批准证书。 第四条申请在本市设立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本市综合平衡建设、生产经营条件或者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设立前提交项目报告, 并向市计委(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有关工业部门提交拟由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情况和问题(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综合平衡和审批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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