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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外资企业有哪些要求,外资企业成立流程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脱文敏 时间:2021-05-22 21:59:45浏览109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之初,应当办理一系列依照国家法律应当办理的事项,方可成立。下面,五六懂法网网将为大家梳理一下外资企业设立流程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外资企业成立流程

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字;

2.所有投资者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

处理时间:有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

程序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受理单位:市外商投资局及授权的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如果正本有标记,则提供两份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1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审核意见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1)合资企业

1.设立合资企业申请书(原件,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合同、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资信证明(复印件,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国投资者提供其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任命书(原件)、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函(复印件);

7.项目涉及环保问题的,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8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土地使用合同等),复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资信证明(复印件,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国投资者提供其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我

5 .外国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及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函(复印件);

7.项目涉及环保问题的,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8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土地使用合同等),复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收购:

1.被合并的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者被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

3.股权并购后,投资各方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权益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近期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 .外国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及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被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说明(原件),被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置计划(原件,由并购后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或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等各方就拟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单独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原件);

10.合并后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任命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收购: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原件);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授权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订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8 .外国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提供身份d

11.合并后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任命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第一份);

1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原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处理时间:有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

外资企业在成立之初需要大量的相关文件和流程。边肖提醒大家在前期提前做好准备,这样可以更高效地处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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