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外资企业作者:牵水风 时间:2021-05-23 07:11:46浏览117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资企业应当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4)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的;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有上述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行提出终止申请,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