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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外资企业认缴资本是否可以质押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相正真 时间:2021-05-23 08:07:47浏览101次

现实生活中,为债务提供抵押物是保证债务的重要方式,抵押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外资企业认购的资本可以质押吗?以下回答由五六懂法网网提供,供您参考。希望以下回答对你有帮助。一、外资企业认缴资本是否可以质押

外资企业认缴的资本可以质押为股权。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购买权质押的标的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的可转让的权利。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这两种属性,因此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合适的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款单;

(三)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作为质押的,质权自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证书的,质权自质押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是担保物权之一。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让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让并占有质押物,否则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大区别是质押不能质押不动产(如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让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和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混淆两者,比如是质押,但在合同中却写成了抵押。要知道抵押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有两种:合法的和约定的。法定无论是否约定,都必须符合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拥有的可转让财产,任何法律禁止或当事人不享有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所有权和抵押范围等。

抵押担保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为物业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抵押登记为交通工具登记部门。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财产称为质押,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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