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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分公司,上海外资企业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伍盈盈 时间:2021-05-23 09:05:46浏览90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拟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2)、 (4)、 (5)类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当将他们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发现上述文件不全或者不适当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修改。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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