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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招聘,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资企业怎么处理滞纳金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笪向文 时间:2021-05-23 09:27:47浏览79次

【问题】我是外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到期)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2008年以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者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其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要求的,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补缴以前(含优惠过渡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具体问题是,在补缴他们之前享受过的定期减免税(包括优惠过渡期)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税务管理,在征收他们享受过的定期减免税时,CTAIS自动生成附加滞纳金。那么,是否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在CTAIS中自动生成附加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是否是办理不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

[解决方案]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缴纳已免征或者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属于实体法,附加滞纳金属于程序法。因此,上述滞纳金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比较明确,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追缴税款外,其他情况应加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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