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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招聘,外资企业法规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端木问凝 时间:2021-05-23 11:09:47浏览164次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内来华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依法签订聘用中国员工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聘用、解聘、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其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会计账簿,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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