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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6条案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详细版】

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7 14:10:04浏览63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和设施;

(三)租赁目的;

(四)租赁期限;

(5)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协议;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条款;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双方协商一致。

因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法》规定了——项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当事人订购、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要租一套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房屋,必须提交委托保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的房屋租赁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机构审查,并授予《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合法有效的租赁行为证明。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应当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证明可以作为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证明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由原发证机关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租赁期间,出租人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租赁房屋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复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房屋未及时修缮,造成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A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保护或添加。如确需变更,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的;

(二)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出借给他人或者交换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

(五)公共住宅建筑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为非法活动出租房屋的;

(七)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所有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出租的,其土地收益计入租金,应当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征收和上缴。国务院发布新的规定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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