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4 09:05:02浏览110次
第十一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宜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 _ _ _ _ _ _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甲方不承担乙方装饰、装修及附加物品的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失效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绝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买新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给他人之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转租房屋时,应按规定与转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如转租人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的变更
(1)如甲方在租赁期内转让该房屋,甲方应提前_ _ _ _ _ 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向第三方购买。
主编:米、小杨